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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公布10宗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 2025年06月25日 10:00
  • 来源:中新网河南
  • 责任编辑:李新贺

  中新网河南新闻6月25日电  (记者 李贵刚)今年6月26日,是第38个国际禁毒日,为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10宗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两人被判处死刑

  2020年8月,被告人刘某、刘某虎为非法牟利,合谋贩卖毒品。刘某联系罗某学、刘某华(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刘某虎通过被告人徐某会联系被告人刘某顺出资购买。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刘某顺伙同徐某会、刘某、刘某虎及被告人孙某毛、欧阳某凯、张某伟、张某波先后与罗某学、刘某华等人多次进行毒品交易,共交易甲基苯丙胺片剂141包84.6万粒,后由刘某顺安排人分销。

  2020年11月8日,刘某顺安排贾某波(另案处理)至湖南省娄底市将一批毒品带至湖北省贩卖。次日,贾某波伙同丁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到达娄底市区后,按照刘某顺的安排与交货方电话联系并接取毒品。接到毒品后,贾某波等人驾车返回湖北省途中,在服务区转移毒品时被当场查获。经称重,查获毒品净重59417.0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35.48%至77.83%不等。

  本案由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顺、徐某会贩卖毒品数量大、次数多,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徐某会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徐某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刑罚。

  罪犯刘某顺、徐某会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贩卖毒品种类多、数量大

  2018年冬,被告人杨某发经被告人杨某介绍,将甲基苯丙胺150克贩卖给张某龙(另案处理)。2019年8月19日,杨某发将甲基苯丙胺300克贩卖给被告人周某静。同年10月,被告人杨某发、李某军经被告人杨某宽介绍,从云南毒贩顾某龙(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000克、吗啡5000克。杨某发积极联络多个毒品买家,将5000克甲基苯丙胺、5000克吗啡全部售出。2020年7月,杨某发联系杨某宽,为周某国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海洛因,交易地点为湖北省武汉市。

  杨某宽经被告人王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朱某宇,朱某宇联系被告人雷某旭,雷某旭安排朱某宇和被告人王某强、田某前往云南省瑞丽市,用锡箔纸和水印纸对接取的海洛因和部分甲基苯丙胺片剂进行伪装后藏于钢筒内,以吊车配件的名义经物流发往武汉市,其余甲基苯丙胺片剂埋藏于瑞丽市。同月13日13时,公安机关在武汉市东西湖物流园门口将正在等待接收毒品的杨某发、杨某宽、朱某宇抓获,在东西湖物流园内将吴某友抓获,当场截获一个吊车配件物流,经拆解,从中查获海洛因105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81.5克。同年8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朱某宇等人供述,在瑞丽市藏毒地点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223.5克。

  本案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发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吗啡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等类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发贩卖毒品种类多,数量大,在共同犯罪及全案毒品交易链条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刑罚。

  罪犯杨某发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三:苏某和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苏某和,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某医院原院长。被告人苏某和长期担任某公立医院院长,具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资格。2013年1月至2021年12月,苏某和利用职务之便,以该医院名义分别向两家医药公司申购盐酸哌替啶片剂(杜冷丁)536180片。苏某和为非法牟利,未将上述盐酸哌替啶片剂交医院库房存放,而是私自加价出售,除部分卖给癌症患者外,剩余约38万片以每片1.5元至7元的价格多次贩卖给无业人员黄某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累计获利100余万元。后黄某营将从苏某和处购得的盐酸哌替啶片剂又加价贩卖给毒品犯罪前科人员余某龙、邵某连(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和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盐酸哌替啶片剂致流入毒品市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苏某和明知大量盐酸哌替啶片剂流入社会极有可能被滥用,仍利用医院院长身份,大量购买并非法销售,获取巨额利益,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特别严重。苏某和还有在事发后大肆补开红处方,对抗审计、侦查等恶劣行为。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苏某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四:贩卖毒品在境外自动投案

  2018年5月,被告人韩某华与王某一预谋共同出资从云南省购买毒品带回河南省新蔡县贩卖牟利。同月22日,韩某华前往云南省组织毒品货源,王某一在新蔡县等待接货。7月上旬,毒品卖方将吗啡伪装后通过快递邮寄至新蔡县。当月20日,毒品卖方联系张某龙(已判刑)前往新蔡县交接毒品。当月24日,张某龙到达快递网点并取出藏匿毒品的包裹,在新蔡县工业路等待来人取货。王某一根据韩某华、“胡姐”(另案处理)安排,带王某(已判刑)驾车到达约定地点,王某到张某龙身边取走装有毒品的包裹,随即搭乘出租车离开。后王某一、王某将该毒品包裹藏匿于新蔡县某砖窑厂内。

  2018年7月,根据毒品卖方要求,王某京(已判刑)购买一辆长城哈弗H5型越野车并开往云南省某县附近,毒品卖方对车辆油箱进行改装并藏入21包毒品。王某京驾驶该车于7月25日下午到达新蔡县。韩某华、“胡姐”事先已告知王某一当天下午载有大批毒品的车辆到新蔡县,王某一按照“胡姐”及韩某华的安排、指挥,驾驶福特牌汽车和王某一起来到北湖公园,准备接收王某京驾驶的车辆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砖窑厂内提取藏匿的吗啡84包,共计净重5935克;从王某京驶车辆的油箱内提取海洛因21包,共计净重14822克。经鉴定,84包毒品中抽样检验出吗啡成分,含量为67.2%至71.6%不等;21包毒品中抽样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66.8%至67.6%不等。

  2023年11月10日左右,韩某华前往缅甸果敢自治区大水塘乡主动投案,后被移交云南省临沧市南伞口岸,11月23日22时韩某华被押解回新蔡县公安局。

  本案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吗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韩某华参与了购买毒品的预谋、筹集资金、联系上家、组织货源、安排接货等多个行为,系贩卖毒品的主犯,应依法惩处。韩某华在境外自动投案,根据相关政策,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韩某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五:通过互联网售卖国家管制麻精药品

  2024年3月,被告人鲁某恺在百度贴吧发帖售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3月14日,苏某鹏通过百度贴吧、微信与鲁某恺取得联系,双方约定以500元价格交易39粒(净重3.11克)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后鲁某恺将该药品放入玩具纸盒内,通过顺丰快递邮寄送给苏某鹏。经鉴定,该药品不含氯硝西泮成分。

  3月16日,苏某鹏再次联系鲁某恺,双方约定以900元价格交易一板10粒装(净重1克)三唑仑,鲁某恺通过闲鱼平台联系其上线并转账600元,其上线通过韵达快递将10粒三唑仑邮寄给苏某鹏。经鉴定,该药品含三唑仑成分。

  3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鲁某恺家中搜查并扣押三板蓝色药品(23粒、净重2.29克),一瓶透明塑料包装的透明液体(重23.19克)。经鉴定,蓝色药品含有三唑仑成分,透明液体含有氯硝西泮成分。

  本案由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恺明知氯硝西泮、三唑仑均为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媒介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鲁某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鲁某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六:向未成年人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

  被告人丁某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6月18日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发现漏罪,镇平县公安局于2025年1月8日将其从湖北省咸宁监狱解回。

  2023年10月8日晚,王某珂(2006年11月27日出生)、闫某豪(2008年4月22日出生)、徐某姣、贾某等四人乘坐出租车至湖北省潜江市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后闫某豪、贾某在车上等候,王某珂、徐某姣在丁某伟处以每只280元的价格购买12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丁某伟每只电子烟弹获利50元。后闫某豪将购来的1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以450元的价格卖于河南省镇平县居民竺某音。经鉴定,在竺某音处发现的电子烟弹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在竺某音毛发(发根3cm内)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本案由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伟向未成年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丁某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丁某伟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丁某伟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

  案例七: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期间再次贩毒

  2024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路朝阳路口东南角加油站处,将约0.25克毒品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已判刑),从中获利200元。4月9日20时许,许某让祁某玉(已判刑)前往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与解放东路交叉口,将约0.15克毒品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从中获利120元。4月10日13时许,许某到达焦东路与解放东路交叉口,将约0.25克毒品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李某处扣押到毒品0.32克。经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

  另查明,许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11月29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身患严重疾病未能收押,刑罚尚未执行,罚金未缴纳。

  本案由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许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期间又多次贩卖,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许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案例八:容留他人在车内吸食毒品

  2024年11月2日,被告人郭某驾驶棕色传祺汽车至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南水北调桥下,容留贾某某在车内吸食大烟一次。11月4日至22日期间,郭某驾驶黑色宝马汽车至焦作市中站区店后村北口附近,容留贾某某在车内吸食大烟四次。11月23日,郭某驾驶黑色宝马汽车至焦作市中站区店后村北口附近,容留贾某某在车内吸食大烟一次。

  本案由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郭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九:非法运输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

  2024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山在明知罂粟果系毒品原植物罂粟果实的情况下,仍将22颗罂粟果放于其名下帝豪牌小轿车后备厢,驾驶该车辆返回打工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当天12时30分许,刘某山驾车途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京港澳高速豫冀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称重,该22颗罂粟果重量为121.71克,将罂粟果外壳剥离后,果内的种子重量为53.32克。经鉴定,该种子种属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子未经灭活,有活力。

  本案由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山非法运输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刘某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山以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十: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资金、交通等帮助构成共犯

  2024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兵明知刘某响向其借钱系用于购买毒品的情况下,为获取好处费,仍借给刘某响5万元现金用于购买毒品。10月22日,刘某兵借用他人一辆白色别克轿车,由刘某响驾驶车辆,二人一起驾车从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赶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经侯某飞(在逃)介绍,从他人处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毒品。当日二人即驾车返回林州市,22时许,车辆行驶至安林高速林州站东边附近路段,二人下车小便时,刘某响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刘某兵趁机逃跑。公安机关从二人驾驶车辆中查获疑似毒品物质并予以扣押。经称重,疑似毒品物质净重999.81克。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物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

  本案由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兵明知他人购买毒品,仍为其提供资金、交通等方面帮助,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刘某兵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兵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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