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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 2025年06月05日 10:09
  • 来源:中新网河南
  • 责任编辑:经晓佳

  近年来,河南法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理念,着力服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审理了一大批环境资源案件,为推进美丽河南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值此六五环境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弘扬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理念,树立“以案释法、以案明责”实践导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精选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范某某、梁某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份期间,范某某、梁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以挖机“铲坡皮”的方式在某地山坡上采挖萤石,共计采挖萤石5336.81吨。采挖的萤石部分进行销售,获利20万元;未销售部分萤石经鉴定,共计3143.84吨,市场价值366660元。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梁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二被告人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对范某某、梁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萤石及违法所得等。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非法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的萤石,于2016年11月被纳入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在国防军工、航空航天、新能源等重要领域具有重要价值,是国家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本案二被告人非法采挖萤石,不仅导致战略性矿产资源流失、影响相关产业链安全,由于技术水平不足,其野蛮开采方式还容易造成山体破坏、地下水污染及伴生矿产资源浪费。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适用刑法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并通过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等,切断其经济利益链条,有效遏制矿产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服务国家战略的司法担当,实现了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多赢”。

  二、许昌市人民检察院诉长葛市某铝业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长葛市某铝业公司属铝冶炼行业,系重点排污企业。2022年11月许昌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长葛市某铝业公司明知前述应急预警通知要求,却连续两次未按规定执行“停产”应急响应措施,持续生产排放废气,加剧大气环境污染。后该公司不顾橙色预警管控未停产、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被中央环保督察组现场督察时发现。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长葛市某铝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一倍惩罚性赔偿金及专家评估费。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长葛市某铝业公司在许昌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持续生产排放废气,造成大气环境受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和专家评估费用。且该公司作为从事铝冶炼行业多年的重点排污企业,在明知许昌市主管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要求的情况下,故意违反规定连续两次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违法生产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加剧等严重后果,还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结合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程度、违法行为次数、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法支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诉请的一倍惩罚性赔偿金。遂判决长葛市某铝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一倍惩罚性赔偿金及专家评估费,支付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的许昌市国库生态损害赔偿金账户。判决后,该公司当即表示认罚不上诉,并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本案是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推动绿色发展的典型案例,因案情特殊,省法院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履行职务。本案中,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明知处于重污染天气,连续两次故意非法排污,致使大气污染加剧,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通过科学采纳专家意见等方式,准确量化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该公司的主观故意、行为表现和造成的严重后果,突破传统补偿性赔偿模式,审慎、准确适用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实现环境污染“补偿+惩罚”双重法律后果,形成让企业“不敢污”的司法震慑,倒逼企业规范经营、绿色发展。本案的依法裁判,是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保障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实效的有力举措,为绿色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河南建设贡献了强有力的司法力量。

  三、某县自然资源局诉某局集团公司、某处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1月,某局集团公司、某处公司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山体取石场采石用于高铁建设,因无序开采,对林木、山体造成破坏,退场后亦未恢复治理到位,对该山体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在磋商不成的情况下,某市人民政府指定某县自然资源局对某局集团公司、某处公司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某局集团公司、某处公司连带赔偿矿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林地期间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某局集团公司、某处公司在实际采石时未严格执行开采方案,未对采石区域的生态环境尽到合理开发、保障生态安全之责任,其应对破坏区域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二被告虽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其采石行为实质上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且其系因高铁公益工程建设而采石,并非将所采石料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迄今亦无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为无证非法采矿并给予行政处罚,不应将其采石行为定性为无证非法采石。综合考虑矿山资源受损实际,二被告实际破坏区域、采石面积及各自采石量,合理确定二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遂判决二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林地期间损失等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严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红线的典型案例。针对二被告虽为公益目的但无序采石严重破坏矿山生态的行为,人民法院深入研判行为背景、性质及目的,严格依据在案证据,科学认定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林地期间损失等费用,不仅有效维护了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矿产资源安全,同时也告诫建设单位,即便是为了公益目的,亦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环保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建设活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司法理念,为统筹流域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司法指引,是环境司法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守护生态底线的生动实践。

  四、李某某诉新乡市某置业公司、新乡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新乡市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一楼房屋,并于2021年6月起入住。新乡市某置业公司在建设房屋时将二次增压水泵安装于李某某北卧室的正下方地下一层,且未采取任何隔音或降噪措施,水泵运行过程中持续产生明显噪声。2022年2月14日,李某某向12369环保热线举报,当地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现场调查后,核实案涉水泵正在运行且在案涉房屋卧室内能听到明显噪声。3月17日,某县房产服务中心向李某某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其进行整改。该物业管理公司未进行整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某将新乡市某置业公司、新乡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公司将位于其房屋正下方地下室的自来水二次供压设备拆除等。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建设单位新乡市某置业公司将案涉二次增压水泵安装在李某某所购房屋正下方地下一层,且未采取任何减振降噪的防控措施,致使产生噪声污染,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新乡某置业公司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该水泵输水管道隔振和隔声设计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或将案涉水泵迁移至合理位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该公司负担。判决后,李某某、新乡某置业公司提出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通过执行,建设单位新乡某置业公司将安装在李某某所购房屋地下一层的水泵拆除,并安装于远离居民楼栋的小区外围区域。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小区水泵运行产生低频噪声而引发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小区水泵运行产生的噪声属于低频噪声,在工作时会持续发出声响,对人体产生滋扰,长此以往危害人体健康。本案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准确把握该法规定的“超标+扰民”“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扰民”两种噪声污染侵权类型,结合建设单位未采取任何防控措施、行政机关出具整改通知、实地查看情况等事实,认定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同时,充分考虑救济的限度及替代性救济措施,鉴于案涉水泵在保障居民稳定用水方面的重要功能,并未简单判令拆除,而是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或将案涉水泵迁移,以寻求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妥善解决了困扰李某某两年之久的噪声问题。本案对于警示和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守护人民群众宁静宜居的生活环境、弘扬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五、耿某某、贾某某、朱某某等九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被告人耿某某等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环保资质及处置危险废物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汝南县王岗镇路庄、汝南县三门闸韩坡自建炼油厂。在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朱某某、蒋某某、穆某某帮助下,从平舆县舆某皮革厂、锦某皮革厂、项城市顺某皮革厂、永成某某皮革厂等处购买含铬牛羊皮废料约1293.535吨,进行非法炼油活动。炼油产出的废油渣及炼油废水、废油脂直接排放到厂区附近的渗坑内。经检测,废水中铬、六价铬含量远远超出国家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财产损失共计344.5775万元。

  诉讼中,汝南法院会同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前往炼油厂查看环境受污染情况,组织被告人耿某某、贾某某、朱某某等九人共同委托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两个炼油厂污染物进行清理,处置危险废物,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现该公司已处置危险废物总量1047.89吨,下余危险废物15吨因案情需要暂未处置,废水413吨已全部处置,案涉两个炼油厂及周边土壤经检测合格后进行了回填,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裁判结果】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某等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危险废物1293.535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595,314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汝南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耿某某、贾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并禁止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蒋某、穆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固体废物经营有关的活动。宣判后,耿某某等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行为,同时做好做实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后半篇文章”,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环境污染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典型案例,在深挖、查实并依法惩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耿某某等9人形成了跨河南、山东、安徽多省区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产业链,涉案皮革废料数量大,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区广,严重污染当地环境。人民法院坚持惩罚与预防并重,一方面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让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真正“长出牙齿”;另一方面对于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发出从业禁止令,有效预防被告人再次出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因地制宜、因案施策,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在汝南法院的监督下,当事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制定修复方案,及时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该案生态修复程序及操作流程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性,为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提供了有益经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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