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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不小心成被告 郑州检察官提醒如何避“坑”

  • 2023年03月14日 16:40
  • 来源:中新网河南
  • 责任编辑:李新贺

  中新网河南新闻3月14日电 随着旅游市场逐渐回暖,租车出行也成了消费者外出旅行的首选。不过一定要睁大眼,小心掉进这些租车的“坑”。

  “本来是为了方便出行租了几个月车,租车时钱就付清了,车也按时还了,可没想到一年后竟然把我给告了!”2020年9月3日,张鹏(化名)出差来到郑州,为了方便工作开展,通过郑州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租借车辆。接待张鹏的业务员刘某告诉他,该公司有两种租借方式,与该公司签合同或者业务员代办。按照刘某的说法,两种租借方式没有区别,只是业务员可以申请员工优惠活动,像张鹏这种长期租借的就可以便宜不少钱。随后,张鹏在未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次性向刘某支付了三个月租金及押金,三个月到期后,张鹏将车辆归还给刘某。

  2022年3月,张鹏出差购买车票时,发现自己被限制消费,这时张鹏才了解到自己竟然被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该公司以张鹏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与张鹏的《车辆租赁合同》,要求张鹏归还租借车辆并支付逾期租金及滞纳金20000余元,履约保证金9000元归该公司所有,不予退还。

  因未收到应诉通知书,张鹏没有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10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要求张鹏归还车辆并缴纳逾期租金及滞纳金。2022年4月12日,张鹏以一审判决中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2022年9月2日,张鹏来到郑州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为了理清事实真相,该院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卷宗,询问相关证人,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鹏是否与该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及《车辆交接单》。基于此,检察官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调取该公司保存的《车辆租赁合同》及《车辆交接单》原件。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见证下,对《车辆租赁合同》及《车辆交接单》中“张鹏”的签名及指印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合同及交接单中涉及的关于张鹏的签名及指印,均非出自其本人,据此认定《车辆租赁合同》及《车辆交接单》是伪造的。

  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检察官认定张鹏与该公司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承租车辆已返还,租金亦依约支付。2022年12月19日,郑州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1月16日,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再审建议,依法予以改判,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郑州市检察官提醒,在外出需要租赁车辆时,要选择正规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前充分了解费用及合同细节,对于逾期还车及出现事故产生的费用,要在合同中明确。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消费者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明确合同主体,避免出现本案中由业务员代替公司交易的情形。在签订合同时,要与正规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出现争议时有据可依,签订合同时也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最后,查验车辆也要仔细,这样才能避免在还车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李濯清 刘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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