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们在一起嬉戏玩耍,对其健康成长十分有益,但不恰当的游戏方式可能给孩子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危险。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嬉戏玩耍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某天下午,11岁的小美(化名)、7岁的小明(化名)和其他几个小朋友一起在小区楼下的单元门口大厅玩耍。玩耍中,小美将踹开的单元门撞到小明身上,造成小明眼部周围受伤,眼镜片被损坏。随后,双方家长赶到现场,小明的家长报了警。由于小美的家长拒绝接受民警调解,小明的家长将小美及其家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眼镜费、医院检查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54.81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美、小明等人在玩耍过程中,小美用脚踹门,弹出去的单元门碰到小明后导致小明眼部受伤、眼镜损坏,小美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存在一定过错。事发时,小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监护人均未在现场,均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小美对小明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于小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责任比例划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眼镜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955.69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年纪尚小,嬉戏玩耍中大多缺乏安全意识,如果家长疏于监管,很容易在打闹中造成伤害。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特别强调,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管教的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当孩子尤其是低龄儿童一起玩耍时,家长应当在场全面谨慎地履行监护责任,同时还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告知他们不玩危险游戏,提高孩子的自救能力和避害意识,以免意外发生。
当前正值暑假期间,提醒家长尤其要关注孩子的健康和安全,给孩子提供高质量的陪伴,确保孩子度过一个安全、健康、充实、快乐而有意义的假期。(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