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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印发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 2025年10月28日 10:11
  • 来源:郑州日报
  • 责任编辑:李新贺

  见习期限最低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0月27日,记者从河南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对年轻就业者关心的见习问题予以明确。

  见习期限最低不少于3个月

  《办法》所提到的见习人员,是指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见习人员只能参加1次见习。

  根据要求,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之间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时间、见习岗位、基本生活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见习期限最低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的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

  保险生效后

  方可组织上岗见习

  在见习开始前,见习单位要为见习人员购买覆盖见习期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组织见习人员上岗见习。

  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基本生活费标准应在见习协议中载明,并按照此标准每月发放到见习人员的社保卡银行账户内。

  《办法》中明确,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在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见习,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见习单位不得以见习代替正常用工,不得以人事外包、劳务派遣、业务合作等方式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存在这些问题

  取消见习单位资格

  根据《办法》,就业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实,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取消其就业见习单位资格:

  连续12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拒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工作指导或监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年度组织见习人数占其见习岗位计划数的比例低于30%。

  鼓励见习单位

  提前留用见习人员

  根据《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完成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按批次或按年度向见习单位支付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不含实际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非正常结束见习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当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

  同时,鼓励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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