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河南新闻10月24日电 (张楠)虚假诉讼中"部分篡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如何区分?当事人与法官相互勾结该如何定性?10月22日,虚假诉讼罪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在郑州举行,来自法律理论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围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本次研讨会由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研讨会达成的共识与建议,将为今后虚假诉讼罪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进一步增强打击虚假诉讼的法律合力。
部分篡改行为是否入罪?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张道许从“参考案例、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裁判规则提炼”三个维度对部分篡改行为进行定性。他认为,对于轻微篡改行为,应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优先使用民事手段进行评价,通过“民事推定、刑事例外”的审查规则,构建“数额加比例”的入罪标准、坚持区别对待原则。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洲结合民事审判与刑事检察实务进行补充论证,对如何建立民刑衔接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进一步明确“刑事打击与民事规制的边界”,为基层办案提供区分标尺。
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如何区分?
研讨环节,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童靖从法益保护视角及行为对象拆解两罪的核心差异。
“区分两罪的根本标准是法益侵害的侧重点不同,关键路径在于判断行为欺骗的主要对象是审判机关还是被害人,以及行为模式的差异、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行为的具体样态(无中生有/部分篡改)也是重要参考因素。”童靖说,需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实质判断,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虚假诉讼的既遂标准应如何设置?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君祥指出,危险犯与实害犯的区分能作为虚假诉讼的既遂未遂标准。虚假诉讼罪应为实害犯,构成既遂不应以“法院立案受理”为节点,而应以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结果,对司法秩序造成妨害作为既遂标准。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孙贯杰从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补充,他认为“立案说”在特定条件下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强调“需结合是否造成裁判错误、当事人损失等情节综合认定”,避免“一刀切”,平衡打击力度与司法理性。
法官参与虚假诉讼应从重评价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立志深入剖析“司法腐败型虚假诉讼”的特殊性,提出即使法官知情,对司法秩序也造成了妨害的观点,行为人仍应构成虚假诉讼,此时司法工作人员同时构成受贿罪、枉法裁判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考虑共犯的问题,司法工作人员与行为人应分别处理。
研讨现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永纯指出虚假诉讼罪发现难、立案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郑州高新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鞠锋结合自身办理的案件,建议从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本次研讨会厘清了虚假诉讼罪的四大核心争议点,填补了部分实务认定空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指出,“区分标准”“审查方法”等为办案机关提供了借鉴与参考,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持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与司法机关、高校院所等,共同守护司法公正,为推进中原刑事法治建设贡献专业力量。(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