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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触及体制性弊端 需实现审判与行政分离

发布时间:2005-07-25 10:17:12
  中新网7月25日电 近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指出,今后一个时期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全面实施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大力推进诉讼制度、司法管理制度和司法工作运行机制改革。

  今天的法制日报刊登文章指出,将司法管理制度改革提上日程,是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近些年,法院系统充当了司法改革的“主力军”,从审判程序到法官制度再到司法仪式都作了大刀阔斧的革新。但在内部管理体制上,却始终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审判行政化”症结还未得到有效解决。

  有单位必有管理。由于现实的司法机关总要履行与司法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些内部行政管理就有可能与审判工作交叉、混合甚至相互冲突。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法院在内部管理机制上,存在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严重错位的现象,使得司法领域内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甚至以行政权代替司法权。

  针对司法改革中暴露出的问题,中共十六大曾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随之,法院系统法官助理制度和书记员单列的推行,迈出了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在此基础上,单独将司法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任务提出,触及到了法院内部司法行政化的体制性弊端,具有方向性的重大意义。

  文章说,司法改革的整体目标是实现司法独立,司法管理制度改革亦必须以有利于审判独立为追求。为了避免法院内部司法业务与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冲突,进一步将法官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该文作者认为改革的关键是在法院内部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与司法职能相剥离,建立法院内部人员分类管理的目标模式,以避免行政化管理给审判独立带来的干扰。

  司法行政管理职能担负的是管理法院日常行政事务、保障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行政辅助及后勤服务。其有别于司法活动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其具体承担者应属国家公务员序列,应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司法职业追求的专业化和精英化要求将司法人员从一般的行政人员中分离出来,对其实行有别于行政官的专业化管理。由此,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实现司法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减少审判工作的行政化色彩,并按照社会单位属性和宪法职能分别将司法机关的诸多功能进行科学整合,建立新的司法管理机制,形成行政管理与司法业务二元体制。

  目前,中国法官素质有了整体提升,而法官素质的提高和司法职业共同体的萌生,不仅为司法管理从行政化、大众化向符合司法规律的专门化方向转变提供了契机,也为法院采取司法与行政相分离的二元管理体制、推行司法专业化自治提供了现实基矗因此,将司法管理制度改革作为法院改革的一项任务正式提出,可谓切中时弊、正逢其时。(傅达林)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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