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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蓄:利息税流失的黑洞

发布时间:2005-07-21 15:57:35

    中新河南网郑州7月21日电 (高光耀) 昨日,记者从郑州市国税局稽查局获悉,日前郑州市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收专项检查刚刚结束。据统计,郑州市国税局稽查部门累计检查28户,其中16户有问题,查补入库利息税税款1.27万元。

    据郑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员介绍,利用虚假的教育证明将普通存款作为教育储蓄是利息税纳税人违法的主要手段,有的纳税人甚至利用数笔教育储蓄账户,达到不缴利息税的目的。由于目前教育储蓄免税证明缺乏统一的格式,有的以学校开具的证明或入学通知书等作为教育储蓄免税证明,容易虚假开具,从而造成利息税的流失。对此,国税部门将强化对利息税的监控和管理,防止利息税的流失。

    从利息税违法案件来看,采用种种手段少缴利息税的多为将利息作为投资来源中低收入群体。

    据了解,利息税是2000年国家为了适度降低储蓄存款余额,刺激居民消费开征的。这一举措对于刺激居民消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效果却很有限。

    一方面,利息税对于降低居高不下的高储蓄率几乎没有发挥应有作用,2004年底我国银行个人储蓄余额仍高达12万亿元。另一方面,一些高收入阶层往往通过办公司、购置固定资产等要么把资金放在公司账上,要么占用在固定资产上,往往不是储蓄利息税纳税主体。一般工薪阶层反而变成了主要征收对象,供孩子上学、购房、看病等少的可怜的一点储蓄还一直是负利率,本来这些不得不储蓄的资金就一直在贬值,可还得缴纳利息所得税。即使高收入者将部分闲置资金存入银行,利息税的征收对他们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利息税触动的仍然是中低收入者的神经。目前的利息税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马季华建议,为促进企业债市场发展,应该取消企业债的利息所得税。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对现有储蓄利息税进行调整,不主张完全取消。调整的原则是:改变把普通工薪阶层纳入纳税主体的现状,抑制贫富悬殊,抑制不劳而获的食利阶层,鼓励投资,不减少国家税收。按照这个原则,应该按照储蓄存款余额规定一个征收利息税的起点,这个起点应该把一般工薪阶层的一点储蓄排除在外,主要对高收入阶层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比如:以50万元储蓄存款或者100万元储蓄存款为起点等等。具体起征额度应该由有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情况具体测算。而这个起点应该根据居民收入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不能像个人所得税率一样几十年不改变。同时,按照储蓄余额确定征收起点后,应该大幅度提高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率这样进行调整,有利于遏止目前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有利于鼓励高收入阶层把资金用于投资,给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不是把资金放在银行食利,这也是各个国家的通用做法;有利于一般工薪阶层用于防病、购房、给孩子攒钱上学用的资金放在银行能够保值增值;提高征收额度的同时,大幅度提高税率,也不会减少国家财政收入。

    但是,税制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利息税是否取消、如何调整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此我们将拭目以待。(完)


                                       【编辑:门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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