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凡从长葛境外组织引进的各种资金(上级正常拨款除外)、均属引进资金范围。
(2)、引进国内外有价使用资金,根据使用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奖励金额为:使用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引资总额的1%;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引资总额的2%;使用期限两年以下,三年以下(含三年),引资总额的3%,使用期限三年以上(不含三年),引资总额的4%。
(3)、引进国内外无息使用资金,奖励金额为:使用期限为一年以下(含一年),引资总额的3%;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引资总额的4%;使用期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引资总额的5%;使用期限三年以上,引资总额的6%。
(4)、引进无价使用资金,奖励引资总额的15-20%。
(5)、凡引进的资金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资金折半按年计算。
(6)、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各界人士捐款、捐物,中介人可一次性提取捐资总额的15-20%作为奖励。引进上级无偿拨款,参照此条款执行。
(7)、凡引进资金直接投资项目并使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按照引资总额的1-5%予以一次性奖励,或在项目正式投产后,按年利润的5-10%一次性给予奖励。
(8)、国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长葛投资入股、参股合办经济实体,其分红比例可高于投资入股比例的1-5%。
(9)、长葛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来我市转让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新产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技术经济信息和经济技术协作,在为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服务中成绩显著,可提取单项年增利润的5-10%作为奖励。
(10)、在我市内转让技术成果、开发新产品,直接提供技术服务,使企业年新增利税100万元以上者,除可提取单项年新增利润5-10%作为奖励,并奖励农转非指标1-3个,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
(11)、每引资进资金100万元,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奖励引资者农转非指标1-3个,免收城市增容费。
(12)、对引资者资金的提取,需经招商局审核确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从引资额中提取。对引资者提取部分可摊入企业成本。免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二、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最长期限为7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外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三资”企业土地使用实行下列优惠: (1)、在贫困地区投资或举办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30-40%;
(2)、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15-25%;
(3)、对投资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10%;
(4)、外商投资开发建设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和其它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土地出让金优惠40-50%;
(5)、外商投资建设交通、能源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优惠20-30%;
(6)、对投资进行旧城改造、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包括市区繁华地带),土地出让金优惠30%;
(7)、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费根据用途、地段等,给予优惠;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者,可在三年内分期限支会,首期付款不低于50%。
(9)、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出让金,以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为标准;
(10)、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可以以原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作为股分入股;
境内外地国有,集体单位和个人来我市兴办企业的用土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土地使用期满,需要续期的,受让者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合同。
三、涉外税收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林、牧业投资的外商企业,在免、减税期满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半征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到我市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在免、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免、减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产值总额的60%以上的,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
(5)、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当年缴纳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
凡缴纳农林业生产税的企业,当年新增的农林特产税全部返还给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国外投资者,如将其获得利润在我市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50%;如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外商投资设立的生产性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及教育附加费。从事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同时免征耕地占用税。
(8)、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利润弥捕,但最长不超过5年。
(9)、外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清算后的资金和其它合法收入可自由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10)、国外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科技、提供专有技术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批准,可以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11)、凡市域外国内外客商对市内企业项目投资,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税收政策待遇。
四、投资保障
(1)、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半缴纳水资源费。
(2)、外商投资企业厂区以外的水、电、气、热、道路、通讯等外部配套设施建设,按当地国有企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并给予优先安排。
(3)、凡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外商投资企业乱对摊派、乱收费、乱检查的行为有权抵制,并可向当垢有关部门投诉,直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4)、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
(5)、外商到长葛投资办企业,属本市批准权限内的,在报齐全部文件、证件后,由招商局负责5日内办理完成审批准手继。属本市以上审批权限的,由招商局负责帮助客商到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办理。
涉外投资服务机构
单位 地址 电话 长葛市招商局 市八七路84号 6123118 长葛市外经外资办公室 市八七路84号 6126259 长葛市科技工业加园区管理委员会 市人民路北段 6228301 长葛市计划委员会 市八七路84号 6127988 长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市建设路23号 6122048 长葛市财政局 市建设路75号 6122612 长葛市人劳局 市建设路84号 6123133 长葛市司法局 文化路41号 6123101 长葛市审计局 市建设路247号 6122106 长葛市城市建设局 市建设路中段 6122209 长葛市土地管理局 市文化路8号 6165821 长葛市环境保护局 市建设南段 6125081 长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人民路334号 612333 长葛市国家税务局 市观察路8号 6123054 长葛市地方税务局 市建设路中段 6122087 长葛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市观察中段 6122260 中国人民银行长葛支行 市长社西段 6165537 中国工商银行长葛支行 市长社路西段 6165537 中国工商银行长葛支行 市建设路294号 6122083 中国建设银行长葛支行 市长社路76号 6122685 中国农业银行长葛支行 市建设路295号 6123235 中国银行长葛支行 市人民路525号 6123319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葛支行 市建设路中段 616017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 市八七路134号 6123383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 市建设路428号 6122523
|